本文摘要:
王先生张女士婚后育有一子,张女士以儿子为被保险人购置了一份年交的人身保险,已缴费2年。两人仳离时,王先生要求支解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伉俪配合产举行分配,法院未予支持。法院认为,以二人婚生子为被保险人购置的以“年交”为交费方式的人身保险应视为怙恃对儿子的赠与,且该保险条约中,作为投保人的张女士缴费义务已经完成,被保险人仅仅按条约约定每年领取分红,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价值无法支解,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王先生张女士婚后育有一子,张女士以儿子为被保险人购置了一份年交的人身保险,已缴费2年。两人仳离时,王先生要求支解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伉俪配合产举行分配,法院未予支持。法院认为,以二人婚生子为被保险人购置的以“年交”为交费方式的人身保险应视为怙恃对儿子的赠与,且该保险条约中,作为投保人的张女士缴费义务已经完成,被保险人仅仅按条约约定每年领取分红,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价值无法支解,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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